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

《買賣契約書》

《買賣契約書》
一、賣方(甲方)=以下稱甲方,買方(乙方)=以下稱乙方。
二、乙方(⊙⊙⊙先生/小姐)向甲方(⊙⊙⊙先生/小姐)購買(二手)機車一台,牌照XXX-XXX,總金額計:壹萬伍仟元整。
三、(1)乙方先給付甲方前(首)期款,金額(數)仟元整。剩餘款項※萬※仟元整,分成(數)期、每期(數)仟元攤還給甲方。
三、(2)乙方分期攤還之費用,在每月「」日前給付甲方。
四、(1)在乙方付清全數餘額款項後,再辦理機車過戶之手續。
四、(2)在乙方未清償全數餘額款項期間內,暫不辦理機車過戶手續。
五、 在乙方未付清全數餘額款項期間內,若被告發或開罰紅單等法律責任,由乙方負起全部之責任。
六、若乙方未履行契約內容,甲方得提出所有法律之告訴。

甲(賣)方(簽名)
乙(買)方(簽名) 及蓋章(手印) 身分字號:⊙⊙⊙⊙⊙⊙⊙⊙⊙⊙,住址:

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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