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

受降書

受降書

中華民國與日本簽定《中日和約》不是簽《舊金山和約》。
《中日和約》第十條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,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,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。
《中日和約》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均為中華民國領土,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澎,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。
《日本降書》承諾要實行《波茨坦宣言》,《波茨坦宣言》承諾要實行《開羅宣言》,《開羅宣言》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。
國際法中,只要官方確認,國際條約就有效力,並不單看有沒有簽字。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,或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》第十一條:「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、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,批准、接受、贊同或加入,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」。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《波茨坦宣言》,《波茨坦宣言》承諾要實行《開羅宣言》。所以中美英蘇日等國已經是批准、接受、贊同或加入《開羅宣言》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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