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

國道收費員的任用時效性

國道收費員的任用時效性

高公局對收費員抗爭所提相關疑問【依法】真相說明。
一、收費員是【一年一僱】之僱用人員,自民國95年起,每年收費員【招考簡章】簽約時在【契約書】上都有說明【實施ETC計程收費後即終止僱用】;實施計程收費終止勞雇關係後法律上高公局並無安置收費員之義務,高公局除依法【發給員工離職儲金或資遣費】並【加發或補足7個月之月支報酬】也盡力協助收費員【進行工作轉置】已善盡雇主之責任。
二、已依現行適用相關法令(包括勞基法)結算收費員年資,收費員除依法令規定結算並領取離職儲金或資遣費外,另經高公局爭取加發或補足7個月薪水,並於今(103)年1月15日前發放完畢。
三、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後,勞工離職後只要到達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年齡時即可申請,而且以往參加勞保所有年資均可採計,因此收費員不會因轉換工作等因素造成勞保年資損失,並沒有補償問題。
四、高公局邀請專家學者所成立國道收費員工作轉置專案諮詢委員會,經過6次協商討論,委員會尚未提出共識合法可行建議方案。
五、公局積極協調遠通公司【提供多元就業管道方式】協助【仍有工作意願收費員】至【遠東集團職缺面試】若錄取到職後同樣提供薪資補償等五大保障。
六、高公局認為收費員自救會四處陳情並發生推擠衝撞情形,不但影響主辦單位活動的進行,及忽略他人參與權益外,嚴重影響收費員形象,呼籲收費員應理性的表達訴求,以爭取大眾的尊重與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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